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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社保公积金相关政策13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6日 16:24:53 阅读:45

疫情期间工资社保公积金相关政策13个问题

中财讯抗击疫情财税政策500问系列(七)

1、问:新冠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不能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问:企业对于不能正常上班的新冠病毒肺炎患者能辞退吗?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问:对于隔离期结束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问: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该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5、问: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复工又无法安排远程办公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又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6、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7、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办?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8、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保公积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李克强总理2月1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9、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有什么政策规定?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社保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协商,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要做好相应风险防控,减少系统外经办和手工操作,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新领取待遇人员标识、预发待遇记账及财务处理,疫情稳定后及时进行审核、结算和相应业务稽核内审。

10、问:由于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怎么领取养老金?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11、问: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何安全办理社保业务?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经办大厅是经办机构疫情防控的最大风险点,要做好经办大厅的疫情防控工作,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普及“掌上社保”服务,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开通社保微信等公众服务,实现网上申报缴费、移动支付;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网上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优化和畅通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12、问: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加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的措施?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13、问:由于疫情影响没有及时办理社保业务怎么办?

答: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7号,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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