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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地产企业,分三期开发,一期简易计税,二三期一般计税,现湖南省对土地增值税预交有新规定,一期土地增值税已清算,二期在预售阶段,现在计算公式=(含税二期预收账款-已预交3%部分增值税-已预交3%增值税的附加税)*预交普通住宅税率1.5%,以前计算公式=不含税二期预收账款*预交普通住宅税率1.5%,哪种合理合规,且有相关文件规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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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答被选中者可获得赏金 提问时间:2019-05-2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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