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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ck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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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A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其控股股东B公司为一家注册在英属列岛境外的离岸BVI公司,该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在新加坡有纳税记录。以前政策下A公司分配的股息需按照10%税率为B公司代扣预提所得税。我们正在评估相关政策,按照总局2018年9号文关于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中的实际受益、实质重于形式等条款,可否判断BVI公司的股东为受益所有人,按请享受中新税收协定优惠5%税率政策吗?请问如果享受5%优惠是一定要求A公司的股东注册在新加坡或其他有协定的国家地区吗?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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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答被选中者可获得赏金 提问时间:2019-11-18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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