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讯答疑

只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 我要提问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答疑 > 快速提问 > 问题详情

11199979

赏金¥1.00

投资者于2019年12月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签署巜国信证券QDII鼎信汇联2号单一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累计出资2.2亿元用于认购贵州银行香港上市股份9580.5万股;根据三方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托管人将按季度以资产管理规模的1%、0.08%从委托资产中划扣管理费、托管费;请问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托管费,是否应开增值税发票给投资者?

已解答,共1人抢答

抢答被选中者可获得赏金 提问时间:2020-08-03 23:25

联系电话:010-62125052 010-62125057

邮箱:wangluo@cctax.net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506室

Copyright2016-2020 版权所属:中财讯(江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赣ICP备1700656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581号

APP下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